受贿3.86亿余元,范一飞一审被判死缓
黄冈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范一飞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文|《财经》记者 唐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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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黄冈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范一飞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上海银行董事长,央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
黄冈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范一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范一飞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显示,范一飞出生于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经济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0年2月至2015年1月,范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1年11月兼任上海银行董事长)。
2015年1月,范一飞担任央行党委委员;同年2月,担任央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2年11月5日早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下称“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范一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审查调查。
2023年6月9日,中纪委网站称,范一飞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范一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范一飞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6月20日,新华社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范一飞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4月18日,黄冈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范一飞受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