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为买房少交200万拟离婚和卖家成婚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4年08月30日
上海一对配偶
想买一套“学区房”
生意两边为躲避200多万的税款
竟想经过“婚更”处理过户手续
也便是
买家和卖家经过
成婚处理过户手续
之后再离婚……
不料
合同签定后不久
两边产生不合
陷入了胶葛……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夫妻俩经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洽谈,房子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
为躲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生意两边可经过“婚更”处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成婚,两人在婚内处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然后,生意两边同意了这一提议。
当日
生意两边便签定了
《房地产生意合同》
合同中约好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给20万元,剩下180万元于本合同签定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好两边经过婚姻处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假如由于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行,乙方已付出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但是
合同签定后不到一周
小莉和小张却就
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法
与李女士产生了不合
本来,在合同签定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以为中介勾结卖家把房价举高,然后要求下降房价、拖延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洽谈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付出剩下定金。
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免除告诉函》,告诉他们购房合同免除,而且没收现已交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付出相应利息。
法院判定:购房合同无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以为
鉴于本案《房地产生意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一起,小莉、小张对签定无效的《房地产生意合同》亦存在差错,应当承当必定职责,故驳回了小莉、小张要求付出利息的诉请。
法官提示: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
还存在其他使用婚姻登记准则
获取利益或许躲避职责的现象
比如:使用虚假结离婚
骗得拆迁款、躲避履行、骗得借款
躲避房子限购方针、
获得特定城市户籍等
社会主体从事上述不法买卖
不只有违公序良俗
一起其买卖自身
具有极高的法令危险
行为人自己也极易冒犯法令
乃至走上违法路途
千万别仿效
否则或许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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