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用,只认开发商”,物业公司理太歪|新京报快评
▲材料图。图/新华社
“你拿的房产证没用,我这面只认开发商的告诉,开发商让我办,我就给你办。你从法院那买的房子,那你就找法院去(处理)。”
上面这段“霸气十足”的话,出自陕西省咸阳市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之口。据华商报报导,当地郭女士经过法院法拍,取得了某小区几套房产的所有权,办了房产证。但是,当她到物业公司处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奉告,需求接到开发商的告诉,没告诉办不成收房。
房产证是公民具有房子所有权的仅有合法凭据。郭女士有了法拍房的房产证,那里便是她的家。但是,自己的家却不能办入住,被物业“拒之门外”。这让人匪夷所思。
从报导看,问题明显出在物业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房子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而物业公司是业主选聘来为其服务的。物业公司的定位决议了,经过优质服务让业主满足,应是其终究寻求方针。
谁有房子的房产证,谁便是业主,物业公司就为谁服务,包含为其处理入住手续。这是合法、正常的逻辑关系,也是物业公司在认清本身人物后应该做的挑选。
但成果却适得其反。实际中,不少物业公司无原则地听命开发商,甚至不吝违法、侵权。这是由于,新入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建立,而物业管理又不能存在真空,所以,由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与其签定前期物业合同。而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往往与其存在利益牵连,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
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与其签定前期物业合同,在法律上没问题,无论是《民法典》,仍是《物业管理条例》,均对此有相应的规则。但有必要清晰的是,即便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其仍是“业主的物业”,而不是“开发商的物业”,物业公司也不能把理歪到开发商一边,甚至“只认开发商”。
这一事情中,物业公司不认房产证,只认开发商告诉,拒不给郭女士处理入住手续,就归于人物知道过错,侵犯了郭女士作为业主的权利。一旦郭女士申述物业公司,胜诉应无悬念。
但作为完成公平的最终手法,诉讼并不是最有功率的途径。就这一事情而言,郭女士申述物业公司,一审胜诉,如物业公司上诉,还有二审,二审赢了,物业公司不履行,再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这一进程走下来,金钱、时刻本钱先不说,当事人怕是早已心力交瘁。
经过诉讼,郭女士必定能够住进去。但能不能不走诉讼,更快一些住进去呢?为此,郭女士找了法院,法院答复“依照规则,法院帮忙你腾房,处理房产证,把钥匙交给你,咱们的责任就完毕了”;郭女士也找了当地住宅物业业务中心,说法是“物业不合作整改,咱们无强制执法权”。
法院的说法当然没问题,但一个无法逃避的事实是,郭女士的房是从法院手中买的,花了钱住不进去,物业公司所说“找法院去(处理)”,也是很多人的朴素认知。让人忧虑的是,买了法拍房却住不进去,会必定程度上腐蚀大众对法拍房甚至司法的决心。
而关于住宅物业业务中心来说,“无强制执法权”的说法透出无法,不以必定的强制权利作为基础,单纯交流、和谐往往难有作用。
法院拍卖法拍房,有没有或许把竞买者“送到家”?将来若有修法的时机,有没有或许赋予住宅物业业务中心对物业公司必定的强制执法权?这些问题现在难有答案,但这件事提示咱们,及早对此进行讨论有利无害。
最终要说的是,《民法典》还规则,“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缔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许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缔结的物业服务合同收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止。”
依据这条规则,关于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假如真实“不像姿态”,不必等服务期限届满,业主也能够提早将物业“炒了鱿鱼”。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修改 / 马小龙
校正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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