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恩阳一网民假造信息谩骂别人被处分

09-14 957阅读 1评论

四川新闻网音讯 近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抄获一同使用网络假造信息谩骂别人案子,捕获违法行为人1名。

5月28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短视频渠道上发布谩骂别人的视频。得悉后,网安大队联合花丛派出所当即开展查询,敏捷确定其身份,于当日将违法行为人捕获。

经查,该违法行为人因对别人心胸仇恨,遂在某短视频渠道发布视频,并配上假造的文字对其进行谩骂,引发很多网民围观,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到案后,民警依据查询状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扬,违法行为人深入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表明不会再犯相似过错,自觉标准上网用网行为。

现在,违法行为人已被该局依法处以治安处分。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恫吓信或许以其他办法要挟别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凌辱别人或许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别人,妄图使别人遭到刑事追究或许遭到治安管理处分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凌辱、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

(五)屡次发送淫秽、凌辱、恫吓或许其他信息,搅扰别人正常日子的;

(六)窃视、偷拍、偷听、分布别人隐私的。

(供稿: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 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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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别人,妄图使别人遭到刑事追究或许遭到治安管理处分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凌辱、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五)屡次发送淫秽、凌辱、恫吓或许其他信息,搅扰别人正常日子的;(六)窃视、偷拍、偷听、分布别人隐私的。(供稿: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 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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